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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本校學生成為理論與實務兼具之人才,增進學生職場適應力與競爭力,達成
學生順利就業目標,並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學生校外實習之課程依下列原則開設:
一、學期課程:(開設課程學分數同時數)
開設9學分以上,為期至少18週或720小時以上為原則之校外實習課程。
二、暑期課程:(開設課程學分數同時數)
於暑期開設2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並至
少以320小時為原則。
實習成績評核方式、職前訓練輔導等相關作業辦法由各系另訂之。
第三條 學分費與雜費:學生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依本校教務處「各項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第四條 校外實習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計算:
一、各系、學程之暑期及學期校外實習課程,20人以上其授課鐘點依校外實習課程
學分數以1學分1學時之標準計算,未達20人則依人數比例計算之。
二、必修與選修校外實習課程依前款規定納入教師授課時數統計表計算及支給,暑
修校外實習課程及未達20人校外實習課程依前款規定由業務承辦人造冊支給。
三、校外實習課程鐘點數皆以18週計算。
四、醫護類校外實習課程另訂之。
第五條 校外實習課程得不受本校「選課要點」中最低開課人數之限制。
第六條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由各系實習輔導老師於學生實習期間每學期至少進行1次
實地職場訪視、不定時電訪或其他通訊方式聯繫並紀錄,校外實習行政業管單位得
不定期聯繫實習機構,了解學生校外實習成效。教師輔導訪視學生所需差旅費,另
依國內外差旅標準核實報支。
除前項訪視外,實習輔導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與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人員共同研擬規劃實習內容及撰寫實習計畫書並實施
校外實習職前教育。
二、主動通報教學及行政業務單位實習學生及業界各項資料異動。
三、評閱學生期中、期末實習報告、實習日誌或週記及評核實習成績。
四、協助處理學生實習之生活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七條 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校級、院級及系級。
一、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組成委員包括行政業務主管、系主任,實習機構代
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等。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二、院、系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組成委員包括院長、系主任、負責老師、系實
習委員會召集人,實習機構代表等。其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八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得每學年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
可決議。
第十條 學生進行校外實習前各系應彙整實習生名冊由行政業務單位投保貳佰萬元之意外
保險。
第十一條 實習終止或轉換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因故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若因實習機構因素或特殊個案終止實習,由各系、科、學程實習輔導教師
與實習單位主管協調及輔導後仍無法繼續實習者,經系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始得轉換實習單位。
二、實習期間轉換機構以乙次為限,惟暑期之實習以不轉換為原則。
三、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經輔導後仍未能改善者,得終止當學期校外實習課程。
第十二條 學生實習期間因實習機構發生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且不及轉換實習
機構致未能完成校外實習課程者,各系應建立校外實習課程補救及替代措施,並經
系、院及校實習委員會通過後施行;若學生不接受系(所、科)之替代方案接續完
成校外實習課程,得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申請退選該課程。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參加校外實習課程之本校各學制學生。
惟校外實習課程屬政府計畫或相關特殊專班,則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計畫主持人或學生提出證明經系主任審查,並送教
務處註冊及課務組審查通過者,得免修校外實習必修課程,惟須滿足畢業學分數。
一、學生參與產學計畫、科技部等相關計畫。
二、學生參與職場體驗至少120小時並取得企業研習證明者。
三、學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陸生、僑生及外籍生等。
四、學生參與ROTC(大學儲備軍官選練團)。
五、特殊情形經系實習輔導小組評估核准。
第十五條 學生修習校外實習選修課程,不得認列各系開設之專業必修學分或通識博雅課程
學分,惟已加註在入學新生課程標準之但書,則可認列。
第十六條 學生校外實習經由系認定推薦實習表現優異學生,並檢附完整之學生實習特色案
例推薦表,送教務處註冊及課務組。獎勵方式為獲系推薦者視當年度經費發予獎勵
金或獎狀,以資鼓勵。
第十七條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各系應就實習課程,實施
績效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學生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學生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廠商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四、廠商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據其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若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
准,得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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